听着周围的营员们已经开始参与讨论了,我再淡定也坐不住了,正左顾右盼时候,耳边传过来一串轻盈的脚步声。
“嘿,中里,我给你读读你那条公约的具体内容吧!”小洁小声在我耳边说。
我真是为她的细致感动,在小洁读公约条款的时候,我仔细认真地将其默记了一遍。
大家准备了几分钟,之后就不断有营员举手报出他们觉得相关的条款。有人说27条,有人说第2条,也有人说第17条。
我琢磨了一下,感觉这个问题跟我的不沾边,就按兵不动,听别人的说法。
章导师提醒道:“寻找法律条款要精确、要严谨、要具体。哪位营员回答了问题,请刚才播报的营员给出合理解释和法律依据。”
第17条的营员说:“这一条是保证身心完整性。细则里面是这样说的,每个残障人有在与其他人平等的获得尊重的权利。我觉得公司没有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,不给平等晋升的机会。”
章导师解释说:“身心完整性主要是指受到外力损害残障人的身体和心灵的完整,这个和晋升有关系吗?”
众营员纷纷表示反对,跟着第2条的营员说道:“第2条是一般原则。适用于残障人遭遇到的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。”
大家听了,有的觉得有道理,有的摇头反对,开始有点拿捏不准了,我觉得这是一条放在哪儿都适合的标准,感觉关于升职的问题应该还有更具体的条款。
果然,章导师开口了:“一般原则是适用于任何情况的,但在具体的事情上,需要找后面的相关的具体条款,这样才有针对性。”
此时,27条的营员说:“第27条是一切形式的就业的境况。里面具体说道,就业的歧视不仅只是录用,如果在晋升过程中有基于残障的歧视的发生,同样是就业的歧视。”
这下营员纷纷去看《公约》的第27条,都不断点头,并响起了掌声。
针对残障人教育和身心障碍者的社区问题,就符合《公约》的第30条:缔约国应该使残障人能够学习、生活,便利他们能够充分、平等地接受教育和融入社区。
说道远哥困惑的与女友婚姻的问题,符合《公约》第23条:婚姻自由。
其实,我们可以看出,《公约》虽然无所不包,但仅仅是从法律层面给予了权利,但并不是实际的指导。
比如残障人的婚姻,规定是合法的,规定是婚姻自由的,但如何要实现自由,如何让未来的岳父岳母同意,那就要靠情侣双方不断努力,采用适当的方式了。
不仅对于个人是这样,对于公益机构也是如此。
如果公益机构要做项目,要做倡导,光靠《公约》是不行的,《公约》只是告诉了什么是对的,什么是残障人具有的权利,什么法律条款告诉别人是我们可以享用的,但如果要具体去针对各种情况实施,《公约》是无能为力了。
但除了《公约》,还可以借鉴另一部宝典,那就是国际助残编撰的《社区康复指南》。至于这个,包含的内容同样广泛,而且专业,中里也不想大家的时间浪费在上面,所以这里也就不具体分解了。